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限公司诉被告文显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金**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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