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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