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诉被告四川**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撤回对被告四川**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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