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伍**、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江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伍**、彭**返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伍**、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