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中江县支行诉被告张**、周**、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中江县支行于2014年10月9日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中江县支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司中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周**、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中国邮**司中江县支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