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四川澳**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倪、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澳**限公司给付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垫付的诉讼费757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四川澳**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成都某支行账号×××的存款542670元予以扣划。用于支付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22380元、迟延履行利息5320元、垫付的诉讼费7570元,以及案件执行费7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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