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中江县支行诉被告林*、林*、李**、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中江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林*名下位于德阳市的房产(房产证号:××号,建筑面积41.50平方米)予以查封。案外人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自愿以其所有川××号凯迪拉克牌轿车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登记在被告林*名下位于德阳市的房产(房产证号:××号,建筑面积41.5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林*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毁损、出租、抵押等。
二、对登记在案外人四川**事务所名下作为担保财产的川××号凯迪拉克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四川**事务所管理、使用,但不得隐藏、毁损、变卖、出租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