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中江县支行依据本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向**、叶**给付借款29000元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116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向**、叶**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