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蓄中江支行与廖**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责任公司中江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江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廖**、戴**、张**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所有的在中**银行中江县某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962.64元、扣除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7912.64元。被执行人肖*、廖**、戴**、张**尚欠中国邮**责任公司中江县支行借款42807.36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剩余款项42807.36元及其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中江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履行的42807.36元及其利息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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