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邮政储蓄中江支行与龚**、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江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江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贾**、余**给付借款20513.88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龚**、张**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及中江县的机器设备和临时厂房,获得价款278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江县支行分得7269.27元,龚**、贾**、余**尚欠中国邮**县支行本息35065.32元。被执行人此案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剩余款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中江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履行的部分35065.3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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