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邮政储蓄中江支行与谢**、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中江县支行依据本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朱*给付借款124986.27元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3750元。执行中查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朱*的房产一处。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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