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中江民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登记名为黄**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东片第××号、××号、建筑面积406.30m²、340.00m²;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中江国用(99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27.00m²]予以查封。

答辩情况

2015年7月24日,案外人何*向本院提出保全异议申请。何*认为,2014年8月6日,其与被告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谢**将所有的上述房屋以110万元价款出让给何*,何*履行了给付房屋价款的义务。故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经查,被告谢**与黄**生前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东片第××号、××号、建筑面积406.30m²、340.00m²;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中江国用(99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27.00m²]系其共有财产。该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黄**。黄**于2010年11月14日病逝,生前无遗嘱。黄**的父母均去世,其遗产合法继承人为其妻谢**、女儿黄**。黄**于2014年2月21日到中**证处办理了公证,申明放弃对被继承人黄**的遗产继承份额。2014年8月6日,被告谢**与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谢**将上述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东片第××号、××号、建筑面积406.30m²、340.00m²;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中江国用(99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27.00m²]以1100000.00元的价款出售给何*。9月19日,何*将案涉房款1100000.00元代谢**支付给了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中江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与谢**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案涉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登记名为黄**的位于中江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东片第××号、××号、建筑面积406.30m²、340.00m²;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中江国用(99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27.00m²]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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