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中江民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丁**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某街77-89号面积110.88平方米有房屋一处(房产证号:中江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丁**、黄**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某路20号2栋3单元301室面积149.5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中江房权城区字第××号)、位于中江县某街96号5栋2单元201室面积87.1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中江房权F字第××号)、对丁**所有的川××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2015年7月9日,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丁**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某街77-89号面积110.88平方米有房屋一处(房产证号:中江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丁**、黄**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某路20号2栋3单元301室面积149.5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中江房权城区字第××号)、位于中江县某街96号5栋2单元201室面积87.1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中江房权F字第××号)及对丁**所有的川××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的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