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2015)中江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伍**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伍**在三日内给付李**货款172829.8元及违约金和垫付的诉讼费2460.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伍**所有的川号五菱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被执行人伍**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房屋(产权证号:南片号)予以查封。
限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依法上述资产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