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蓄中江支行与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责任公司中江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江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谢**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垫付诉讼费525元,被执行人朱**、代秋香、罗**、樊**对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查明,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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