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限公司与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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