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安县**岩机砖厂诉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被告人肖*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施小琼诉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绵阳**有限公司诉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限公司与苏州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四川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狄**与四川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四川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四川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四川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