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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与被告成都胜**限公司、成都园**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成都胜**限公司、成都园**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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