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成都胜**限公司、成都园**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文*珍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英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余**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任**与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尧逢金与王**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申请李兴建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卓**与寇含树、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峨眉**沟煤矿与乐山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峨眉山**械租赁站与四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