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峨眉**沟煤矿与乐山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峨眉**沟煤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乐山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山市**限责任公司应向峨眉**沟煤矿支付货款及运费478,688.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47.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080.00元,以上共计488,115.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在签订协议后三日内,乐山市**限责任公司向峨眉**沟煤矿支付¥478688.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捌仟陆**拾捌元整),其中450000.00元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其余28688.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47.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乐山市**限责任公司在支付完前述款项后,峨眉**沟煤矿同意解除对乐山市**限责任公司名下被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案执行费7080.00元由乐山市**限责任公司承担;以和解方式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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