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郫县**经营部与被告熊*、成都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郫县**经营部与被告熊*、成都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告知原告郫县**经营部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005元,逾期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郫县**经营部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郫县**经营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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