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郫县**经营部与被告熊*、成都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告知原告郫县**经营部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005元,逾期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郫县**经营部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郫县**经营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文*珍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英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余**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任**与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与被告成都胜**限公司、成都园**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卓**与寇含树、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峨眉**沟煤矿与乐山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峨眉山**械租赁站与四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峨眉山市黄湾乡龙洞村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