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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资阳市**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被上诉人资阳市**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助理审判员周*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委托代理人谌勤勉、被上诉人雁**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鲁**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为避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7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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