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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377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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