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3770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范**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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