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774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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