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凤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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