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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与四川省内江同兴印染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诉被告四川省内江同兴印染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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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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