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宜宾市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宜宾市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5)130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项“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宜宾市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宜宾市南**有限公司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案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宜宾**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