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德诉被告攀枝花**有限公司、攀枝花**有限公司川惠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德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殷**与攀枝花**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徐**与李中友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文**与攀枝花**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攀枝花**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仁*与被告攀枝**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判决书
郑**与黄*、中国人民财产**河门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有限公司诉被告胥*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攀枝花**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攀枝花**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攀枝花**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