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申请执行刘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友谊欠申请执行人吴**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从2014年9月4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4日前支付吴**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从2014年9月4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申请执行人吴**自愿放弃;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吴**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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