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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德春与四川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母**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母**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母*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母德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9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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