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四川钰**限公司、田湖、范*、孙**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才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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