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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诉四川钰**限公司、田湖、范*、孙**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四川钰**限公司、田湖、范*、孙**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才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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