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点**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合和泰来投资有**、杨**、汤*、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点**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点**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点**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700元,减半收取4285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