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陈**、廖**、徐**、王*、邓**、黄*、唐*、王*、林**、林*、林**、傅**、刘**、曹**、罗**与锦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销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陈**、廖**、徐**、王*、邓**、黄*、唐*、王*、林**、林*、林**、傅**、刘**、曹**、罗**因与被申请人锦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陈**、廖**、徐**、王*、邓**、黄*、唐*、王*、林**、林*、林**、傅**、刘**、曹**、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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