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7月7日受理原告邓*与被告汤九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邓*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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