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连银**成都分行与廖**、雷*、何*、孙**、田*、四川道**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银**成都分行与被告廖**、雷*、何*、孙**、田*、四川道**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银**成都分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银**成都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成都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大连**成都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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