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枝花分公司与蒋**、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下称中**司)诉被告蒋**、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公司诉称,2013年12月17日,被告冷**(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蒋有连所有的川DAY627号长安面包车在远达帝景华庭工地撞伤正在施工的工人毛**等人。攀枝**二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冷**负事故全部责任,毛**等人无责任。攀枝**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攀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毛**各项损失共计41449.07元。2015年4月9日,原告履行了(2015)攀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冷**未取得驾驶资格擅自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原告有权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向其追偿。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不明确。因此,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人**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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