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四川省**程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四川省**程总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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