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四川省**程总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周**、陈**、廖**、徐**、王*、邓**、黄*、唐*、王*、林**、林*、林**、傅**、刘**、曹**、罗**与锦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销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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