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茂县金**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存建筑**公司、茂县金**任公司、金正楼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茂县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永存建筑**公司、茂县金**任公司、金正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阿**级人民法院(2O14)阿**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茂县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