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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周成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叙永人民法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周**的再审申请理由:一、原裁定认证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有力证据予以支撑。二、被申请人举出的证据,根本无法与再审申请人举出的证据相抗衡。原裁定认证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裁定结果错误。

被申请人周成继答辩:本案双方争议土地不在再审申请人林权证范围内,争议土地系案外人周**的自留地,系周**拿给被申请人家耕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约7平方丈的土地是否在再审申请人的林权证范围内,再审申请人认为在林权证范围内;被申请人认为不在,且争议土地系案外人周少志家的。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的林权证虽四界明确,但本案争议土地是否在再审申请人的林权证内,双方当事人产生了完全相反的意见,即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产生了纠纷,该权属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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