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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限公司与四川省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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