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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晋**、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与被上诉人季**、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严**的委托代理人付云祥,被上诉人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晋**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严**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严建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严建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655元减半收取3827.50元,由上诉人严建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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