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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通公司与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津**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43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9月7日,新津**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津**通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新津**通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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