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龙泉**责任公司诉被告苟俊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龙泉**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龙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龙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都**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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