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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香诉被告武胜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诉被告武胜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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