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隆昌金鹅镇方*综合经营部诉隆昌苏沪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川1028民初63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县金鹅镇方*综合经营部诉被告隆*苏泸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金鹅镇方*综合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隆昌县金鹅镇方*综合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隆昌县金鹅镇方*综合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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