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泸州国**限公司与舒兰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泸州国**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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