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绵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成都信**限公司与乐山**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成都青**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成都青**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成都青**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成都青**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九**有限公司与绵阳元**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绵阳元**责任公司与刘**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甲与祝*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金**与乐山市**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旺福源家庭农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世邦魏**司成都分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