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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绵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绵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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