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乐山**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7月7日以需增加诉讼请求以及提交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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