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5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