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大连银**成都分行与泸州**酒厂、许**、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连银**成都分行以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暂不具备变现条件,且当事人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一定合意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制发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50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