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聚之盛太安**限公司与德阳东**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征收诉讼费2000元,由原告四川聚之盛太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